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3-10

 

为加强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工作,保证重点学科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学科建设工作,根据上海市教委制定的《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实施方案》和我校制定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的基地建设(优势学科需将相对集中、有足够空间并且实验条件先进的研究基地作为重要建设内容)、人才培养和引进、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其中设备引进主要以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的需要为依据。各学科根据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可有所侧重,鼓励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

一、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统一管理。购置单台()壹万元以上设备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设备处等部门审批,设备资产归大学所有。购置小件仪器设备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一般开支由学科带头人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 重点学科内部应成立由各研究方向、所在二级部门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在学科所在二级部门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对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各学科每年年底前要写出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经费计划使用情况,经所在二级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促进学科开放、交叉,重点学科在建设中应设立开放经费(原则上为经费总数的5%),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进行高水平的科学合作研究,其中对校外的开放经费比例不得低于开放总经费的三分之二。

四、重点学科在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含配套经费)进行科学研究时,科研项目报送学校科技处立项,其研究经费按学校科研考核政策,计入科研业绩。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监督

一、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报请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后由各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将根据有关文件对学科经费使用、 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

三、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中统一管理。

四、各有关单位、各学科带头人都应自觉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其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200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