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形成学科优势,发挥重点学科的辐射、示范和带头作用,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共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学科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医药学术和教育水平,也是衡量学校总体实力和学术地位的重要标志。我校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发扬中医药特色,加快中医药科技创新,整体规划,分层建设,优化结构,保持优势。其中,重点学科建设是我校整体学科建设的龙头,其根本任务是促进全校的教学、医疗、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是进一步提高学校综合实力与整体水平的关键。因此,重点学科建设是实现我校全国一流、世界著名的办学目标的根本所在。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是巩固与发展已有重点学科的优势,加强中医药在生命科学中前沿学科的建设,并促使其不断地向纵深发展,保持和达到在国内的领先地位,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使我校切实办成既是教育中心又是科研、医疗中心,成为能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及培养高层次中医药学人才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中医药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凡国家、部、市(局)级重点学科自然为校级重点学科,参照国家、部、市(局)级有关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实行统一评估与管理。各二级学院、所、医院的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由各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重点学科的立项原则:重点学科应该是对我校学科发展起主要作用的基础性及临床的学科,它担负着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双重任务,其选择必须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以及优化学科结构和学科合理布局的需要出发。根据专家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优势,对相关学科有着重大影响,并能促进整个中医药学科学事业深入发展的领先学科、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
第五条 申请校级重点学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结构合理、队伍稳定的学术队伍。
2. 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具有创新精神,能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在该学科学术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善于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后备学术带头人;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善于团结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3. 具有明确具体的学科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将形成意义重大,具有特色的研究课题。
4. 有较好的教学工作基础,本科、研究生教育质量较高;具有培养高质量研究生和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学科为博士点、硕士点及特色学科。
5. 已具备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基础,科研能力较强,承担重要的科研项目,有一定科研成果效益,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
6. 临床为医疗特色专科,能发挥中医药在医疗方面的传统优势,并有所发展,保持或跃入国内领先,起示范带头和辐射作用的学科。
7. 已具备较完善的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及一定的图书资料,管理制度较健全,能满足教学、科研和临床的基本需要。
8.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的必须是已建设的各二级学院、研究所、医院的重点学科。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立项
第六条 重点学科的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各学科参考国家教育部学科分类目录中认定的学科划分,作为申报学科单位。由各二级学院、研究所、附属医院及相关部门组织学科填报《校重点学科申报表》,经所在部门审核评选、签署意见后,一式八份上报校学科建设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重点学科的评审、立项:学科建设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根据申报基本条件进行初审;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委托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关于加强学科建设的意见》精神和《学科建设规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投票。择优推荐,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全面规划、择优录取、分层建设的原则,审定批准校级重点学科。
第八条 重点扶持学科的立项原则:对一些条件不理想,经评审未达到建设立项要求的,但又是中医药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学科及新兴交叉学科,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我校的现状予以重点扶持,由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批准为重点扶持学科,列入校重点学科建设。
第九条 凡经审定为校级重点建设的学科,其学科带头人应按照建设周期,制订出既有阶段完成的近期目标,又有三年建设总目标,及切实可行,措施有力的建设执行计划。由学校与学科带头人签定“重点学科建设责任合同书”,重点学科建设正式启动。
第四章 建设和评估考核
第十条 建设的基本内容:抓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抓课程建设;抓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成果效益;抓专业特色建设;抓学术发挥和学术发展;抓实验室建设;抓管理手段和制度建设等。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是个长期过程,鼓励跨学科、跨校、跨系统的合作,建设重点学科网,加强学科的交叉和渗透,发挥学科的结合优势,使学科的整体实力得到增强,达到市、局级或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水平,并进入部市级或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行列。
第十二条 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每年检查考核一次,各学科每年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或验收总结报告。接受对整个学科的评估和检查;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学科建设计划执行进度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成效按照《学科建设规划》、《上海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计划执行情况和达到预期目标的状况;对本学科发展和医、教、研的促进情况;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论文水平、数量;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等梯队形成和建设情况;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变化情况;经费投入、使用及设备管理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等。
第十四条 对重点学科建设初期的评估分数与中期评估的分数比较,中期评估分数与验收评估分数比较,建立升降级制度、激励滚动机制。对建设工作进展较好,达到评估标准的学科继续投入资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成效显著的重点学科予以表彰和奖励,加大资助力度;对达不到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的学科,暂缓拨款,限期整改,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管理不善,达不到总体建设目标的学科,降级直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五章 学科的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
1.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研究和解决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2.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过程中把握方向,进行学科建设的评估、检查、监督工作,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科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组织人事、教学、科研、医疗、研究生部及相关部门参加实施管理,协调各二级部门共同一致努力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工作。
4. 学科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学科带头人全权负责本学科的领导和管理。并明确在学科建设中的责任、权力、利益,及接受评估和审查。全面完成学科建设计划。
5.各二级学院、所、医院要指定一名领导分工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工作,制定措施,督促落实学科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