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3-10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校各级重点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

        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和目标,根据

       《上海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教育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二、中管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三、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五、上海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统一管

理。除购置单台()壹万元以上设备需经学科建设办

公室会同设备处审批、小件仪器设备由学科建设办公

室审批外,一般开支由学科带头人全权负责。重点学

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任何渠道来源

的经费均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次性审定,分

年度拨款,包干使用。

二、重点学科点每年年底前要写出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下年度工作计划、经费计划使用情况,经所在单位

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联合共建的学科由

有关学科点提供书面总结材料,送牵头单位签署意见

后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将综合情况报

送各相关管理部门。

三、学科建设管理基金。各级学科建设经费下达后,学校

财务处提取1%作为学科建设办公室管理基金,主要用

于对建设情况较好的学科以及管理部门的奖励;学科

建设过程中组织专家对学科建设进度、进展情况进行

评估、考核;学校邀请上级主管领导部门以及科研管

理专家来访、专家的学术咨询费等其他费用。

四、为促进学科开放、交叉,重点学科在建设中应设立开

放经费(原则上为经费总数的5%),用于吸引国内外 

优秀人才来进行高水平的科学合作研究,其中对校外

的开放经费比例不得低于开放总经费的三分之二。

五、上海市重点学科在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含配套经费)

    进行科学研究时,科研项目报送学校科研处立项,其研究

    经费按学校科研考核政策,计入科研业绩。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学科的基础建设,包括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等。这部分经费每年由学科带头人提出使用计划,经

                      学科所在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重点学科建设要设立开放经费(原则上为经费总数的

5%),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进行高水平

的科学研究,其中对校外的开放经费比例不低于三分

之二。

三、鼓励重点学科主办或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开展

      高层次的国际合作研究。

四、其他使用范围可包括办公费、学术交流费、人才培训

费,信息资料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维修费,

实验材料与样品费、调研差旅费、成果鉴定(评审、

评议)费,少量的出版物补贴费(含发表学术论文版

面费)、分析化验费、测试费、加班补助费、奖励费等。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监督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如因特

殊原因需要变动,须报请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后由各级

主管部门核准。

二、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将根据有关文件对学科经费使用、

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

三、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

       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中统一管理。

四、各有关单位、各学科带头人都应自觉维护国家的财经

纪律,其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不  

                      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使用于国家、部、市、局级以及上海中医药大学

        校级重点学科。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科建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