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重点学科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03

 

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高校综合实力的战略性措施,对提高我校(院)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重点学科的建设成效,是实现我校全国一流、世界著名的办学目标的根本所在。为完善学科建设的奖惩机制,对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对于在全国相关学科评估中的评估结果不在此范围,将由学校进行单项奖励)。

第一条  奖励对象

获国家、部、市、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发文立项,正在建设中的各级各类重点学科(含学科负责人、学术方向带头人、学科秘书、学科成员),重点学科所依托部门的学科建设管理人员。

第二条  奖励依据

以当年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验收、检查的结果为重点学科奖励依据。

在当年度取得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成绩、对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或学科成员、学科秘书,可以给予专项奖励。

第三条  奖励经费

从学校学科建设整体预算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作为奖励经费,奖励额度纳入学校匹配经费范畴。各重点学科依托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学校的奖励标准予以匹配。

第四条  奖励标准

评估为优秀的学科,每一学科奖励5万元,评估合格学科,每一学科奖励3万元。若某一学科同时为不同级别的重点学科,则只按一个学科奖励(由学科负责人选择)。奖励经费由学科负责人会同学科方向负责人进行协商,统筹分配。原则上,学科负责人最高不超过30%,学术方向带头人最高不超过20%,学科秘书最高不超过10%(学科秘书以一人次计),不得重复奖励。

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若本单位所有学科评估合格,学科建设管理人员奖励5000元(学科建设管理人员以一人次计)。

评估不合格学科不予奖励,所在部门有学科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建设管理人员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流程

每年年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当年度评估结果,公布受奖励重点学科和依托单位名单;重点学科和二级单位拟定奖励人员名单和分配额度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校本部人员奖励经费直接打入工资卡,非校本部人员学校下拨经费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发放。

第六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学科奖励,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绩效奖不重复奖励。

本实施细则由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