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的水平,是衡量大学总体实力和学术地位的重要标志。重点学科建设是学校整体学科建设、提高学校综合实力与整体水平的引擎。因此,重点学科建设是实现我校全国一流、世界著名的办学目标的根本所在。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重点学科的辐射、示范和带头作用,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形成行业内的学科优势,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为获国家、部、市、局各级主管部门正式发文立项,处于建设周期的重点学科。
第三条 我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为主导,学院(研究所)为主体的校、院(依托单位)两级管理,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为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面规划学校重点学科的布局,研究和解决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五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我校学科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负责各级重点学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宏观指导重点学科的建设和运行。
向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学校学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效。根据学科建设情况向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向学校各有关部门通报重点学科申报、建设、人才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便学校在设备、资金和人才培养方面对学科建设工作的支持。
参照国家、部、市、局各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组织各级重点学科的年度检查、考核评估。
协调、监督、指导重点学科的建设运行和经费使用。
第六条 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作为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管理和实施部门,应成立本部门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本部门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事项。有一位部门领导具体分管学科建设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各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根据自身学科建设需要,可以将学科带头人、学术方向负责人负责的任务以同级别课题进行考核与奖励。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具体职责如下:
为重点学科提供技术支撑、后勤保障等,解决重点学科建设与运行中的具体问题。
组织并实施对本部门重点学科的定期检查、考核、评估,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
督促学科按建设规划完成各阶段的建设任务和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
审核学科建设经费的日常使用。
向学校递交有关重点学科建设执行情况的汇报。
完成大学和上级指派的其他重点学科建设任务。
第七条 跨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的重点学科,由学科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牵头,成立涉及部门相关管理领导参加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该重点学科所涉及部门间的学科建设任务落实、进度安排等相关事项,领导小组名单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应组织学术方向带头人及重要学术骨干共同组成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学科带头人任组长。其职责如下:
负责制订重点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年度计划,考核目标,有效地组织、协调与实施。
坚持科学的质量观和发展观,加强对学科建设计划项目的管理,积极组织本学科成员申报各级各类研究项目,确保学科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研产出水平、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不断完善学科梯队建设,提高学科发展能力。
召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会议,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经费分配方案,并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备案。
负责制定本学科实验室、资料室建设的总体方案,负责学科仪器设备的采购、维护和管理制度建设,提高使用效率。
负责本学科的工作总结,接受各级检查、考核和评估。
及时汇报学科建设中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秘书制”。每一个重点学科都应当确定一名秘书,具体负责学科内部的日常管理和运行,负责学科内部信息沟通与交流工作,负责学科与依托单位和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及时向依托单位递交有关学科建设执行情况的汇报。各重点学科秘书名单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经费
第十条 由重点学科立项部门下达的学科建设经费应设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按比例予以匹配,直接下达到医院的经费及主要依托部门为医院的学科由医院负责匹配。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到帐后,学科带头人应组织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会议,根据学科申报书或任务书中的经费分配比例,并参照上年度对学科的贡献度或任务完成情况,讨论决定各任务方向的经费和年度任务,学科带头人和各方向负责人签名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备案,学科建设办公室按备案方案下拨经费。建设经费直接下达到医院的,分配方案同时报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和医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备案,由医院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预算为准。学科负责人所在研究方向可以较其他方向增加总经费10%-20%的经费额度,用于日常管理及基地建设。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或依托二级单位)每年对在建的各级重点学科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并根据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时间节点对重点学科组织校内预检查。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配合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定期对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组织审计检查,若违反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第三章之相关规定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予以校内通报。
第十五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核、评估中获得优良成绩,学科建设取得重大成绩的学科,对相关学科负责人、学术方向带头人、学科秘书、学科成员及学科管理人员实施奖励,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若重点学科因依托单位或该学科领导小组在日常管理、经费拨付、运行监管中的问题导致学科规划不能按进度完成的,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因学科带头人工作不力,导致学科规划不能按进度完成的,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直至向立项部门申请撤换学科带头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管理文件精神不符的,则以上级管理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